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环境保护部、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。
《通知》要求,自2018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。其中,排污费包括:污水排污费、废气排污费、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、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;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: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、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、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。
《通知》指出,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 日前排污费征收工作,抓紧开展相关清算、追缴,确保应收尽收。排污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。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。
该《通知》的实施,有助于我市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的衔接工作,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的持续、健康发展。